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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为查本地话费详单诉通信公司被驳法院认为

2016-8-19 18:59| 发布者: cn86170| 查看: 209| 评论: 0|原作者: 侠客|来自: 未知

摘要:  中国法院网讯(逸馨)  王海因查询本地电话通话清单遭到决绝,而将中国网通集团北京市通信公司诉上法庭。今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驳回了王海要求通信公司提供电话费详细清单、赔礼 ...
     中国法院网讯 (逸馨)  王海因查询本地电话通话清单遭到决绝,而将中国网通集团北京市通信公司诉上法庭。今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驳回了王海要求通信公司提供电话费详细清单、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海诉称,2004年11月,他所使用的电话需查询通话清单,但被告以“无此项服务”为由拒绝其请求。王海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作为电信消费服务合同的消费者一方的知情权,故请求判令被告提供2004年3月份至同年11月份的本地话费计费的原始数据,即电话费详细清单;要求被告对其侵权行为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中国网通集团北京市通信公司辩称,原告确系在2004年3月申请安装了固定电话,该电话自安装以来至今使用正常,话费稳定,该公司也按照电信服务标准为其提供通信服务,但就目前现状而言,从技术设备能力上无法向原告提供本地通话清单,且依照现行的《电信条例》及相关解释,向原告提供本地通话清单不是其法定义务。因此,目前不能提供市话通话费清单并非主观原因且不违反相关规定,该公司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海于2004年3月申请安装了固定电话,该电话自安装以来使用正常,话费稳定,原告按时交纳相关费用,被告按照电信服务标准提供通信服务。2004年11月王海向被告要求提供上述固定电话的通话清单,被告持上述理由不同意原告的要求。诉讼过程中,原告向电话局请求进行话务观察,经双方口头核对,在观察期间未出现异常情况。

  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34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电信用户要求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2000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出台关于贯彻实施该条例的通知,并做出相关释义。该释义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的第34条做出详尽解释并说明:“目前,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本地电话详细清单未做要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被告申请,法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进行调查取证,经查中国网通目前的交换设备中,2002年以前的交换机,即中国网通在南方和北方原有的交换局,大都不具备100%本地通话费计费功能,而只是具备了记录“计费软表”,即对每一位用户累计通话时长的功能,这些交换设备从技术上讲,只能够对2%的用户进行详细清单计费;具体到某一本地网当前提供本地通话费清单的实际技术能力和设备状况,主要由当地企业及其集团公司掌握。另查,本案被告目前采用众多厂商的多版本交换系统设备,且系统设备大部分为上世纪九十年代从国外引进安装。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电信消费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电信服务经营者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及行业规定为原告提供相应的服务。原告作为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在履行缴费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知悉权,但是消费者在行使知悉权时还要囿于当时当地的社会状况及技术发展水平。就本案而言,通过查明的事实可见,本案被告目前在经营中所使用、运行的网络设备,尚不具备随时向原告提供通话详细清单的技术能力,现被告不能向原告提供通话费详细清单,确系设备和技术上存在障碍,而非主观原因。故原告要求被告提供电话的本地话费计费原始数据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予支持。虽然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规定中没有强制性规定要求被告必须为固定电话提供本地通话详细清单,但被告作为提供电信服务的经营者亦应当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悉权,努力改造现有设备和提高技术水平,为消费者提供更满意的服务。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公开向所有与其签订服务合同的消费者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此亦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王海之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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